鉅大LARGE | 點擊量:1055次 | 2018年06月08日
分析鉛酸蓄電池回收存在的亂象
隨著各地污染防治行動不斷推進,廢鉛酸蓄電池中轉暫存環節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逐步提上國家重點管控日程。生態環境部、發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相繼出臺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廢鉛蓄電池收集和轉移管理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等法規、制度,但“理想很完美,現實很骨感”,實際與制度要求仍較大。
鑒于此,作者從從業者的角度,在多年實踐經營的基礎上,梳理出了廢鉛酸蓄電池回收過程的兩大癥結及相應的解決方案措施,以供參考。
我國境內年報廢鉛酸蓄電池600萬噸左右,呈逐年增長的態勢,雖回收率較高,但在回收、貯存、處置、利用的過程中,仍有大量的環境污染現象。
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癥結有兩方面,一是收集中轉暫存不規范引發的貯存設施不齊全、原始記錄不規范、臺賬明細不全面、轉移聯單未辦理等問題,從而出現了私自倒酸、私自拆解、流向無序、非法冶煉等一系列污染環境問題;二是稅收鏈條不完整引發的灰色利益鏈,從而出現了諸如偷逃稅款、虛開發票、哄抬價格等問題。
暫存環節游離在制度之外難以監管沒有制約
之所以出現非法回收長期占據回收市場主導,污染環境問題嚴重,合法正規的回收企業生存空間狹小等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廢鉛酸蓄電池收集暫存環節游離在制度之外,難以監管沒有制約。
一些規范的回收公司開始逐步理清思路,加快廢鉛酸蓄電池標準化中轉暫存基地的建設工作,規范回收體系新模式。四川、陜西、浙江等省對廢鉛酸蓄電池收集中轉暫存貯存標準規范,出入庫臺賬明細清晰、轉移聯單管控嚴格、運輸車輛符合要求、產品有序流向規范再生鉛企業,呈現良性循環狀態。
但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支撐,大部分省份只能根據自己對政策的解讀,支持力度不一,執行標準多樣,廢鉛酸蓄電池的中轉暫存管控依然岌岌可危。
業內期待出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去年11月,原環境保護部審議通過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將廢鉛酸蓄電池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范圍,明確了廢鉛蓄電池的經營活動需取證經營,規定了證照的使用范圍和取證的基本要求。
《草案》對解決當前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中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第一,政府有了執法的依據。廢鉛酸蓄電池未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范圍之前,很多省地市的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基本上是地下活動,隨便找個空閑、隱蔽的地方就可以開展,政府難以從源頭管控?!恫莅浮方o了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支撐,要求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企業全部取證經營,取證后其經營場所規范、運輸車輛符合要求、轉移聯單控制流向,全方位處于制度監管之下,便于從源頭進行管控。
第二,從業者有了取證經營的政策支撐。隨著環保要求的日益嚴格,廢鉛酸蓄電池專業回收公司迫切需要規范化運作,但卻苦于沒有合適的政策支撐?!恫莅浮纷審臉I者規范操作的想法真正可以落到實處。曾有專業回收公司的負責人稱:“我們也想規范化運作,可是沒有政策支撐,政府通常不回應,我們一邊做著環境保護,一邊提心吊膽,這真不是長久之計”。
第三,《草案》闡明了用市場管理市場的理念,提供了正確的方式方法。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是國家城市礦產開發的一部分,從業者眾多,僅靠政府集中管控相對較難,只有用市場管理市場,才能清晰判斷行業的弊端,找出問題的癥結,對癥下藥方可藥到病除。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暫存規范癥結已成功找到了適用的政策文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建議生態環境部盡快下發正式文件,讓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市場向有序、環保、良性發展方向邁進。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稅收鏈條不完整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稅收癥結”在于廢鉛酸蓄電池獨有的產品特性,廢鉛酸蓄電池85%產自于民間,取不到進項稅。其他15%雖來自于產廢單位如移動、聯通等,但大部分企業認為報廢的鉛酸蓄電池屬于其固定資產銷售,只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無法抵扣,導致整個再生鉛行業苦不堪言。
目前國內一般工業企業的稅負水平在2%~4%之間,而規范再生鉛企業高達11.9%(此為即征即退30%后的稅負水平),即每回收處置一噸再生鉛,需交稅2000元左右。高稅負水平直接導致規范再生鉛企業在市場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凸顯。
更有甚者,為了取得競爭優勢,想出了“絕招”,將銷售新電池時本應給經銷商或是購買新電池個人的發票“充分利用”,將新電池發票當做銷售舊電池的進項做了抵扣,貌似合理,其實是偷換了概念,違反了稅法,逃掉了稅。依照目前再生鉛企業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每噸鉛交17%的稅負,全年220萬噸的再生鉛,以年平均鉛價1.65萬元計,僅此一項,每年國家將損失約53億元稅收。
建議對再生資源行業設置稅點
國家應從頂層設計上對再生資源行業設置稅點,在回收環節征稅,將回收環節覆蓋在體系管理范圍內。加強監管的同時,真正意義上打通循環經濟產業鏈條上的環節。一是對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企業采取固定低稅率扶持政策,按3%繳納增值稅;二是對廢鉛酸蓄電池處置企業,即再生鉛生產企業,實行即征即退扶持政策。允許按照回收企業銷售發票作進項抵扣,抵扣后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80%的稅收扶持政策。
打通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增值稅鏈條有三大優勢。
首先,既完善了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企業的稅負,穩定了稅源,又實現了全國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經營行業稅率統一,稅負公平,避免虛開,便于監管,兼顧企業,利于發展。
其次,減少了規范再生鉛生產企業的稅負過重壓力,有力于其做大做強,為國家的重金屬污染物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率提高做出強有力的貢獻。
此外,建立起增值稅完整的稅務鏈條體系,體現了國家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利于再生資源行業良性發展。低稅率拉通后,不僅解決了鉛再生資源的問題,也解決了國內其他再生資源行業的問題。
上一篇:鋰離子電池負極材料石墨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