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130次 | 2018年08月17日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體現從發展到規范的趨勢
長期以來,我國對汽車行業的準入實行嚴格管控。自1985年起,由國家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國家計劃內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和產品目錄,到2001年改為實施《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并延續至今。2007年10月17日,國家發改革委公告發布《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和產品分類管理的原則,于2009年6月17日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現已施行七年之久。此次對《規則》進行修訂,應該是工業化信息化部對現行《規則》的第一次修訂。這體現了新能源車發展進入新的階段。
從上市公司的年報體現出新能源車現在是投資最熱,賺錢最快,效益最好的行業熱點,容易出問題,前期電動輕客騙補問題嚴重,因此針對新能源車準入嚴管。8月12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布,與此前5月份發布的準入規則征求意見稿相比,已由原來的20條完善成28條,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更加細化、明確以及完善,態度也更鮮明。
為了分析方便簡化,09年發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定義為09版規則,5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稱為5月版規則,8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稱為8月版規定。
1.從規則到規定的政策效力升級
5月的政策征求意見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從規則到規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稱升級,體現政策的約束力大幅提升。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2.從發展到規范的方向性調整
09版的第一條: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5月版的第一條: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進一步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同時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8月版第一條:為了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分析:三個版本的規則定位體現的變化明顯。09版規則和5月版規則的定位都是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體現了定位瑰麗發展的概念。但5月版已經有了一點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概念。
到了8月版的定位就變為規范行業的特征。09版發展的語言已經被略去,而5月版后面的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成為核心,體現了變化趨勢。而從法律依據看,8月版已經強化加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上位法的依據,成為有法律許可和約束力的政策規定,這體現了8月版規定是很權威的法規。
3.新能源汽車定義簡化清晰
新能源汽車的范圍是很重要的定義,此次8月版的定義相對5月版寬松,相對09版加嚴。
09版: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5月版: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采用其他新型動力系統的汽車,包括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氫發動機汽車等,參照本規則執行。采用鉛酸類蓄電池作為動力蓄電池的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不屬于新能源汽車。
8月版: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
分析:從三次政策的定義推進可見,國家對新能源的定義日益嚴格收緊,只有插混、純電、燃料電池三種,沒有其他。8月比5月版更為嚴格,混合動力堅決掐掉。但8月版的細化項沒有明確5月版的鉛酸電池問題,多年來大家實際把鉛酸電池的剔除補貼范圍,應該是成為慣例,估計實際執行中也會按5月版的剔除鉛酸的插混和純電動。
4.地方管理容易帶來地方保護
5月版規則: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
8月版規定: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許可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相關準入管理工作。
分析:地方政府的管理一般是以地方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護地方企業的違法利益,地方部門是典型的保護傘,新能源車騙補問題沒有地方政府的內部問題是無法實現騙補的。很多政策的執行都是因地方政府的阻礙而出問題,加入地方管理會導致各地新能源資質管理的標準尺度嚴重復雜化。
5.新能源專用車企業準入相對放寬
5月版規則:申報除新能源專用客廂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產品的企業,應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輕型貨車整車企業的要求,以及本規則的要求,并需具備專用裝置的設計開發能力、制造和裝配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其中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可以委托設計、制造,但需具備相應的匹配能力和試驗驗證能力。。
8月版規定:符合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
分析:這對專用車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寬松度,否則按5月版的很多專用車很多企業難以滿足輕貨整車企業的標準,也沒相關的部分能力,8月版的相對5月版更務實放寬,但相對09版的準入門檻大幅提升。
6.新能源改裝車的市場放開
5月版規則: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相應生產資質的改裝類汽車企業可以在《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生產資質、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允許的范圍內自制底盤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但自制底盤僅限于本企業自用。
8月版規定:第八條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實施改裝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
分析:5月版的規則要求改裝車企業自制底盤,這難度太大,而且極不安全,因此8月版務實的標準讓改裝企業買底盤是好事。
7.廠家設計能力被大幅強化
5月版規則: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8月版規定:(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條件》)。企業集團下屬企業可共用集團的部分能力,但應當符合《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件2)。
分析:8月版的強化企業設計能力的要求,相對的附件的要求體現出與常規汽車企業同等的技術能力要求。由此體現新能源車的企業的準入門檻大幅提升。而集團內企業的特殊的準入條件形成有利于國有大集團發展的新思路,有利于國企大集團的做大做強。
8.電池目錄要求被略去
5月版規則:(五)新能源汽車所裝用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均應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號公告)的要求。
8月版規定:無。
分析:這樣改是很好的事情,國內電池企業落后而保護是不合理的,需要充分的競爭,最終會讓好企業有出頭機會。
9.企業準入審核關注企業外資的占比
5月版規則:無。
8月版規定:(三)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投資項目手續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分析:外資進入新能源整車領域也是與常規車一樣的面臨50%股比的要求,要考慮到新能源車的未來規模化量產的可能性,否則容易出問題。
10.新能源廠家2年內達新標
5月版規則:第十九條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應在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按本規則通過生產準入現場考核(已經按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通過審查的企業除外)。逾期未通過現場考核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暫停期間,企業可以繼續生產已登錄《公告》的新能源產品,但不得申報新產品。暫停一年后仍未通過現場考核的,將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和已登錄《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8月版規定:第二十五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公告》資質的整車、改裝客車、特種作業類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改造,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并于24個月內完成審查。逾期未完成審查的,暫停生產、銷售有關新能源汽車產品。
分析:即使是已經獲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也無法松懈,必須滿足最新的準入要求,否則將暫停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此次較5月版更為嚴格,導致部分新能源車企2年后可能因此失去資質。
11.政府自律時效性
5月版規則:無。
8月版規定: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分析:這也是很好的事情,讓企業申報有穩定的時間預期,久拖不決事情雖然不多,但也是應該有明確的規定的。
12.安全監控平臺建設是課題
5月版規則:無。
8月版規定: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狀態監控平臺,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全生命周期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監管平臺對接。
分析:企業的產品安全責任大幅增加。對新能源車的全生命周期的狀態實時監控的難度很大,常規汽油車尚未達到如此的程度,而且涉及到用戶隱私問題,監控的難度巨大。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應該是信息共享的重要因素。
13.使用維修狀態的監控難度大
5月版規則:第十三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并應對國內銷售的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8月版規定: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包括動力電池回收和處置情況)。
分析:兩版的變化不大,都是要強化對車輛的使用狀態的監控,但消費者有權自行維修和維護車輛,跟蹤會引起用戶反感,不符合品牌管理辦法的取消后的無授權銷售新局面。現在是面臨品牌授權取消,反壟斷后產品使用不受監控的困難局面,感覺監控全生命周期的辦法可能也就是全周期的免費保養。
總體看,隨著新能源車發展的火爆,目前市場過熱和投資過旺問題導致國家有能力嚴格管理,從各車企都不干情況下的鼓勵發展,到現在大家都想干的規范發展,這是必然的趨勢。而對企業設計研發能力的大幅強化是很好的行業促進,尤其是部分企業可能因此被8月版規定撤銷生產資質,這也是決定幾百家新能源車企業生死的頭頂利劍,尤其是非集團體系內的獨立新能源專用車和客車企業的規范壓力巨大。但對產品使用過程的過度監控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其難度較大,需要企業更多的后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