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2140次 | 2018年09月17日
世界各國EPR情況介紹
歐盟
歐盟已經通過并實施了《廢電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廢車輛管理指令2000/53/EC》、《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整合產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實施的《電子垃圾處理法》,EPR是歐盟環保體系中的關鍵環節。
意大利
1997年頒布的DecretoIegislative22/97號法案強調“業者責任”與“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廢棄物生產者自行尋找“處理業者”處置廢棄物。在1997年11月也啟用了針對電冰箱生產商的回收利用網的有限計劃,該計劃的制定建立在1996年廢物綜合管理法令上。
德國
EPR概念提出后,首先運用于德國的《包裝物條例》。1991年,德國政府頒布了《包裝管理條例》,該條例要求生產廠家和分銷商對其產品包裝進行全面負責,回收其產品包裝,并再利用或再循環其中的有效部分。而《關于防止電子產品廢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則規定電子產品生產者和分銷商有回收電子產品和再利用的義務。另外,電子產品應使用對環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應設計容易維修、拆卸的產品;應建立回收系統,尋找再利用的途徑;對能再生的元件應使用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由于德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的成功典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97年到1999年組織了四個工作組,專門研究“生產者延伸責任”問題。
瑞典
瑞典規定,所有生產、進口的包裝產品以及銷售產品的企業都有對包裝進行回收利用義務。EPR涉及的廢棄物處理范圍已從最初的產品包裝擴大到廢紙、廢輪胎、報廢汽車和廢電子電器產品。
荷蘭
1995年荷蘭環境部提出了《電池處理法令》,要求電池生產商和進口商對其投放市場的電池承擔處理和回收的責任,并規定到1998年1月1日,90%的廢舊電池應得到分類收集和處理。荷蘭同時規定,要通過減少材料的使用、延長產品使用周期,預防廢舊產品產生。到2000年,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洗碗機等的再利用率達到了90%,電視機、錄像機、吸塵器、咖啡壺等的再利用率達到了70%,高檔電器的金屬材料再利用率達到了95%,聚合物材料達到了30%,對無法再生的廢棄物處理方法優先考慮能回收能源的焚燒法。
美國
美國政府更傾向于利用市場的力量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電子廢物的各種管理途徑。聯邦政府表示,如果企業自己不能解決問題,將強制立法,以此促進企業自己開展廢棄產品的回收和處理行動。美國也在其實施《飲料瓶回收法案》的10個州開展EPR活動,通過使生產企業為飲料瓶收集和回收付費,使多余的塑料垃圾從填埋場移出。除塑料瓶外,美國的32個州已有特定產品的EPR法規,使生產者為廢棄電視機和其他電子產品負責。然而,盡管美國州和地方有EPR立法的動力,但距離建立EPR聯邦性法律仍然很遙遠。一些不愿為其產生的廢物付費的企業企圖利用EPR破壞現有法律。企業傾向一次性付費,而非瓶子法案建立的持續性、高花費的承諾保證。一旦瓶子法案遭到生產企業的破壞,消費者將承擔更多的收集和回收費用。由于消費者和其他組織認為生產企業掌控EPR的具體實施,美國國內反對瓶子法案的聲音逐步加劇。
韓國
韓國從2003年開始實施新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制造商、銷售商、消費者、廢棄物再利用企業和政府機構分別承擔對電子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的責任。如果生產者回收和循環利用的廢舊產品達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將對相關企業處以罰款,罰款比例是回收處理費的1.15-1.3倍。
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國家,在日本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環境立法比較系統和成熟。1995年6月頒布《容器包裝再生利用法》,規定容器包裝的零售商、制造商和進口商承擔回收利用的義務。2000年12月《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中明確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和產品使用后廢棄物處理責任。2001年實施《家電回收法》規定了各類家電的回收利用率,生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若達不到上述標準將受到處罰。家電生產企業、銷售商有回收和循環利用廢棄家電以及負擔部分費用的義務。2005年1月實施《汽車再生利用法》規定汽車制造商應改進設計為提高再生利用率創造條件,對粉碎機處理后的殘渣回收,再生資源化。
中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2008年8月29日頒布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對生產者等主體在產品廢棄后應當承擔的回收、利用、處置等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比如規定生產者應對包裝物自行回收、利用和處置。被列入強制回收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包裝物負責回收等。同時規定了消費者的義務: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委托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2012年7月1日,醞釀已久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向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電腦五類家電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征收7~13元/臺的費用,用于補貼拆解企業。
中國臺灣
1997年底,“臺灣環保局”已指定10大類產品,明確了這些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和零售商所承擔產品的回收利用責任。包括普通廢棄容器如鋁罐,PVC罐,玻璃容器,塑料容器等;廢棄輪胎;廢棄汞紐扣電池;化學農藥容器;廢棄鉛酸電池;潤滑油;廢棄汽車摩托車和熒光燈管等。1988年,臺灣地區修訂了《廢棄物清理法》(1974年),要求制造、進口和銷售者對其產品使用后的廢物應負回收處理的責任。率先通過立法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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