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736次 | 2018年06月04日
簡述儲存聚合物鋰電池安全性
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聚焦一宗生產經營單位儲存聚合物鋰電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類典型案例。特別提醒:嚴禁在民宅中設置此類小作坊,以免埋下安全生產隱患,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因小失大!現將此類型案例及相關法律予以公布,請各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
典型案例
龍華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大隊民治中隊執法人員到深圳市新XX電子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儲存危險物品(聚合物鋰電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違法單位處人民幣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從業人員9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處4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9人以上20人以下的,處5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處6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處7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處8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處9萬元罰款。
逾期未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比照以上標準增加10萬元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上述六種情形分別處以2萬元、2.5萬元、3萬元、3.5萬元、4萬元、4.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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