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2018次 | 2019年02月26日
鋰電池運輸規定
乘機攜帶手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自用的含鋰電池設備、鋰電池移動電源(如充電寶)等,以及攜帶出行所需的合理數量的備用電池時,應注意:
一、乘機前請確認鋰電池上標注的規格,鋰電池規格以額定能量(Wh)計算。
沒有標明額定能量的鋰電池請按下面公式換算。
額定能量(Wh)=電池容量(Ah)×標稱電壓(V)
電池容量單位換算:1Ah=1000mAh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二、請注意:備用電池和鋰電池移動電源(如充電寶)禁止放入托運行李,請將其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含鋰電池設備放入托運行李時,應主動告知辦理乘機手續工作人員,并關閉鋰電池設備電源,防止設備意外啟動。
三、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和備用電池設備無需申報。電子設備可以放入托運行李或隨手提行李攜帶,合理數量的備用電池只能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四、設備中的鋰電池或備用鋰電池的規格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應向特種公司申報,在登機前獲得特種公司批準。該規格的備用電池僅限攜帶兩塊。
五、昆明航不承運超過160Wh的大規格或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鋰電池。
六、乘機過程中請關閉隨身攜帶行李及行李架中的鋰電池設備電源,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單個備用電池采取獨立包裝,做好電極保護,防止其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自爆自燃。
七、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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